关于印发《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固定资产
 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资字〔2019〕4号
  
 各学院(部)、各部(处、室),校直各单位: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9年5月9日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固定资产
 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工作,规范固定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学校固定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100号令)、《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第108号令)、《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资〔2007〕34号)和《河南省省属本科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豫财资〔2016〕13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等方式。
 第四条  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固定资产,需处置的固定资产应上报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上级规定的程序进行统一处置。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范围:
 (一)闲置的固定资产;
 (二)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固定资产;
 (三)未超过使用年限,经论证确属淘汰的固定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固定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总体负责管理固定资产的处置工作,校监察、审计、财务等其它相关部门应予以积极协助。
  
 第二章   处置程序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处置程序
 (一)由使用单位向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郑州航院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见附件一),附资产明细,并由本单位领导及主管校领导签署拟实施的处置意见。
 涉及资产盘亏的,使用单位对盘亏情况进行说明;涉及失窃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资产损失,使用单位提供情况说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涉及保险索赔的,使用单位还应提供保险公司的理赔凭证及保险理赔情况说明;涉及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提供情况说明和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二)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处置的资产会同财务、审计、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形成技术鉴定报告和初步处置意见(使用附件二格式),对于未达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鉴定应从严控制。土地、房屋、车辆以及大型仪器设备(单台/套10万元及以上)等,处置时应出具相关鉴定报告,其中:
 1.属于房地产拆除、置换的,归口管理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房地产评估报告;
 2.车辆处置(包括出售、报废、毁损)按照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公用车辆的管理办法执行;
 3.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申请报废处置的,由使用单位提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报告;
 4.大型仪器设备(单台/套10万元及以上)等国家无专门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资产由其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小组进行鉴定,鉴定小组由3-5人具有相关专业的人员组成,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使用附件二格式)。
 (三)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将拟报废资产情况、鉴定意见和报废请示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并形成会议纪要。
 (四)拟报废资产单台件资产原值在10万元以下、批量资产原值在50万元以下的,按照校长办公会形成的处置意见实施校内报废处置程序,并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拟报废资产单台件资产原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批量资产原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报废程序执行。
 (五)经批准处置的资产,采取公开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公开竞价等方式实施处置。学校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对资产处置过程进行监督。
 第九条  采取公开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公开竞价等方式实施报废处置的收购单位原则上不少于三家,处置价格不得低于资产评估残值。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按规定上缴学校财务。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有偿转让、出让、置换、捐赠处置程序
 (一)由使用单位向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郑州航院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见附件1)附资产明细、转让方和受让方草签的相关协议、受让方基本情况等,并由本单位领导及主管校领导对拟实施的处置签署意见。
 (二)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委托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处置的资产和拟处置方式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并形成会议纪要和资产处置批复文件。
 (三)其他程序参照报废处置程序执行。
  
 第三章    账目调整与存档
 第十一条  资产处置结束后,凭资产处置批复或备案文件对报废等处置结果予以销账。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部门对已完成的资产处置过程中形成的会议纪要、处置批复文件、校内处置程序等相关资料进行存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各类资产报废参考年限
 2.郑州航院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
 3.郑州航院固定资产处置鉴定表
 
  
 
 
 附件1
  
 各类资产报废参考年限
 一、办公家具:使用年限不低于15年;
 二、空调设备:使用年限不低于10年;
 三、办公电子设备:计算机(含台式和笔记本电脑)、激光(喷墨)打印机、针式打印机、复印机、一体化速印机、电话机、数码相机、传真机、碎纸机、扫描仪、服务器、路由器、网络安全设备等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四、其他电子设备:投影仪、电视机、相机、摄录机、其它摄影摄像设备、会议室音响设备等使用年限不低于8年;
 五、车辆使用年限不低于8年;
 六、房屋使用年限不低于50年;
 七、不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的资产,按国家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2
  
 
  
   
    
     郑州航院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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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签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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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编号  | 
     资产名称  | 
     购置日期  | 
     单价(RMB)  | 
     处置原因  | 
     原存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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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共   件  | 
     总价值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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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单位意见  | 
                                                                         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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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  | 
               年       月          日  | 
      | 
    
    
     使用单位主管校领导意见  | 
        | 
      | 
    
    
      | 
    
    
      | 
    
    
     主管领导:  | 
             年      月         日  | 
      | 
    
   
  
  
 注:1.资产明细可附表续接。
     2.处置原因可填“超使用年限”、“技术淘汰”、“损坏丢失”、“闲置”等,“其他情形”需在使用单位意见中说明。
     3.使用单位意见中应明确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捐赠”等。
 附件3
  
 
  
   
    
     郑州航院固定资产处置鉴定表  | 
    
    
     单位(签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资产编号  | 
     资产名称  | 
     购置日期  | 
     单价(RMB)  | 
     处置原因  | 
     原存放地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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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计  | 
     共   件  | 
     总价值      元  | 
    
    
     鉴定小组成员  | 
     单位名称  |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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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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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定意见  | 
                                                         年       月         日  | 
    
   
  
  
 注:1.资产明细可附表续接。
     2.处置原因可填“超使用年限”、“技术淘汰”、“损坏丢失”、“闲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