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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行审核前公示相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0-24 00:00:00      点击:()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行审核前公示相关问题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监督管理,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变更审批管理操作规程》(豫财办购〔200921号),河南省财政厅决定对省级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申请单一来源采购实行审核前公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应当公示的情形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方式。采购人申请单一来源采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提交省财政厅审核前应当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予以公示:(一)采购人认为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公开招标失败或废标,符合专业条件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一家的。

二、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应当公示的内容

(一)采购人认为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由采购人或财政厅公示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项目名称、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拟成交供应商名称、拟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基本情况、其它需要公示的内容等(格式见附件一);

2、专家论证意见。阐明拟采购货物或服务的技术指标和功能是否满足项目需求,且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由不少于三名行业内技术专家出具(格式见附件三)。

(二)公开招标失败或废标,符合专业条件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一家的,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公司公示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政府采购项目编号、拟成交供应商名称、单一来源原因及其它需要公示的内容等(格式见附件二);

2.评标委员会专家论证意见。招标文件是否满足采购单位工作需要;有无歧视性、排他性条款;开标时是否只有一家供应商投标或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一家;建议采用的采购方式(格式见附件三)。

三、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应当提交财政厅审核的材料:

(一)采购人认为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提交已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进行公示的证明材料,以及公示期间未受质疑或质疑已解决的相关材料。

(二)公开招标失败或废标,符合专业条件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一家的,由采购人和组织招标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同时提交:

1.《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变更审批表》;

2.采购过程和采购文件没有供应商质疑的证明材料,或者有供应商质疑、但已妥善处理的证明材料;

3.已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废标公告的证明材料。已开标的提供项目开标、评标记录;

4. 已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进行公示的证明材料,以及公示期间未受质疑或质疑已解决的相关材料;

5. 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四、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公示应在“河南政府采购网”(http://hngp.gov.cn)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供应商对公示的单一来源采购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2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财政厅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五、对公示有异议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潜在政府采购供应商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并重新提交申请文件。财政厅应当根据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审核。

附件:1、采购方式审批前公示文书格式

2、公开招标失败或废标公示文书格式

3、单一来源采购专家论证意见表

2013123

附件1 采购方式审批前公示文书格式

关于******(采购项目名称)

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部门/单位)申请***(采购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现公示如下:

一、拟成交供应商的名称

二、拟提供货物或服务项目基本情况

三、单一来源原因及相关说明

四、其它需要公示的内容

公示期限从****日起至****日止。

潜在政府采购供应商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以实名书面(包括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形式将意见反馈至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联系电话:***    ***(部门/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

附件2  公开招标失败或废标公示文书格式

关于******(采购项目名称)

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受委托,就***(部门/单位)***(采购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现公示如下:

一、政府采购项目编号:

二、项目情况:

(一)      项目名称及内容

(二)      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变更单一来源采购

三、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简单介绍公开招标公告发布、投标情况,评标委员会建议及相关情况说明。

四、拟成交供应商

五、其它需要公示的内容

公示期限从****日起至****日止。

潜在政府采购供应商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满后2个工作日以实名书面(包括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形式将意见反馈至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联系电话:***)和***(部门/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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