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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郑州航院房屋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6-08 09:52:54      点击:()


 

各学院(部)、各部(处、室),校直各单位:

《郑州航院房屋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0年5月26日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房屋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房屋资源的配置和管理,提高房屋使用效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房屋是指房屋产权归属学校,由学校各单位用于行政管理、教学科研、生活服务等用途的各类房屋,包含办公用房、教学用房、科研用房、后勤保障与生活用房、产业和经营用房及其他辅助用房等。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各单位”(“使用单位”)是具有独立人事编制的基本核算单位。归口管理部门计算各单位、各类用房定额面积的基础数据时,应以学校组织、人事、教务等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四条 学校各类房屋按照 “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三级管理体制。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房屋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学校大宗房屋调整分配方案、房屋定额标准与收费方案等事项,属于“三重一大”事项的,按照学校“三重一大”的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房屋主管部门统筹管理、配置各类学校公用房屋,负责制订全校房屋管理办法,明确房屋调配管理的基本原则,划分学校公用房屋归属类别,并按类别明确相应的归口管理部门,汇总各类别、各单位用房信息,动态监管、评估各类公用房屋使用情况,备案经营性房屋出租出借情况,并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及时调整各类房源配置。

二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权限内某类房屋制订分配方案,完成房屋调配,监督各单位执行用房规定情况,并通过学校房屋管理系统完成房屋动态管理。

学校各单位自主调配本单位用房,负责日常使用管理,及时更新维护房屋管理系统内本单位用房信息。

第五条 学校各类房屋实行“统筹规划、合理调配,集中安排、适当预留,定额配置、超额腾退”的分配管理原则。因学校总体布局等因素,不能一次分配到位的,在学校建设过程中按照各类用房定额使用规定逐步调整到位。

第六条 学校优先保障教学和科研用房的供给。学校以办公用房配置标准为基础,综合学校规划、学科发展与差异、教学科研平台基地以及房屋使用效益等因素,确定教学科研单位房屋定额核算面积。学校对教学科研单位超出定额核算面积的用房实行有偿使用。各教学科研单位可制定本单位内部房屋分配与有偿使用管理细则,在单位内部促进房屋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二章 房屋类别及归口管理

第七条 学校公用房屋按下列类别,归口管理,规划使用。

(一)办公用房

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教学教辅单位办公用房,以及因工作职能需要设立的资料室、档案室、教研室、接待室、会议室、活动室、机要保密室、安全保卫用房等功能性辅助办公用房。

学校党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办公用房,按照精简实用的原则,遵循国家规定的机关各级人员办公用房相关规定,制订分配使用方案并组织实施,完成办公用房的集中分配和零星调配。

(二)教学用房

指各类教育教学用房,包含教室、教学场馆、实验室、实习实训场所、教师个人工作室等教学业务用房。

学校教务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教学用房,负责公共教室的管理,制定教学单位教学用房的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科研用房

指各类专用科研用房,包括科研平台、科研团队等用于科学研究的业务用房。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科研用房,负责校级及以上科研平台用房的管理,制定科研用房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后勤保障与生活用房

指用于保障师生学习、工作、生活的各类生活用房及其附属用房。包含宿舍、食堂、浴室、人才周转房、教师住宅、附属小学、幼儿园、校医院,以及变电所、垃圾站、水井房、收发室、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

学校后勤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后勤保障用房,负责制定相关用房分配和使用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产业和经营用房

指用于产业开发和房屋合作经营活动,包含各校区经营性用房、校企合作以及产业技术的开发生产和经营用房。

学校产业管理部门归口管理产业和经营用房,负责制定相关用房分配和使用方案并组织实施。

(六)学生活动用房

指学生会、学生社团开展学生活动用房,以及心理咨询、帮困助学、勤工俭学等用房。

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学生活动用房,负责学生活动用房的管理,制定学生活动用房的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图书馆、体育馆、报告厅、演艺厅、会议室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根据本办法的管理原则由学校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调整

第九条 调整房屋使用的单位,要按照“调新交旧”原则,在搬入新调整房屋的同时,及时将原用房腾退,交回归口管理部门,并更新维护房屋管理系统内本单位相关数据。

第十条 各单位房屋使用需求变更向归口管理部门申报。归口管理部门每年对权限内各单位用房情况进行评价和核定,根据评价结果、核定情况、归口房源情况,按照相关定额使用规定予以调整,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一条 对各楼宇中实行二级管理分配后剩余的房屋,一律由学校房屋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视需求调配到二级归口管理部门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有权收回各单位闲置超过6个月的房屋。

第四章  使用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归口管理部门的分配安排使用各类房屋,不得超标准占房、用房。如因学校总体规划调整需要重新确定有关单位用房布局,有关单位应服从安排。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学校房屋的日常使用管理,爱护公共财物,不得占用楼宇内的公共空间,不得将杂物堆放在楼道内;要维护办公场所的公共卫生,不得影响学校工作和学生生活秩序。

第十五条 未经学校同意,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使用的房屋出租、出借、转让给校内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也不得当作资产折价用于投资、入股、抵押。

第十六条 房间编号由学校房屋主管理部门统一编排,使用单位不得自行调整。房间标识标牌按学校相关规定由学校集中制作或由房屋使用单位自行制作并设置,其中使用单位自行制作标牌应与学校集中制作标牌样式一致、标识统一。使用单位在房屋使用过程中须保持房间的功能、用途一致,未经房屋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不得自行分隔房间、改变房间结构。

第五章  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负责在房屋管理系统内及时维护并公开本单位所使用的各类房屋信息,包括工作人员办公地点、实际配置面积以及自行配置的功能性用房的用途等信息,接受师生监督。

第十八条 归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所辖权限内房屋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掌握各类房屋的使用或闲置情况。

第十九条 学校房屋主管部门监督归口管理部门和房屋使用单位完成学校各类房屋信息的填报与公开。房屋主管部门会同学校监察部门纠正和查处房屋管理使用中存在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除责令立即停止其房屋违规使用外,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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