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院招标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0年6月3日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委员会工作秩序和规范运作,保证招标管理委员会正确履行职责,明确招标委员会职责与权利,根据《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招标采购管理规定(修订)》(校资[2017]3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招标委员会由主管招标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由主管资产、财务、审计、监察、发规、教务、基建、后勤、科研、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图书、信息管理等工作的校领导任副主任,校招标管理办公室主任、监察处处长、审计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发展规划处处长、科研处处长、教务处处长、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处长、基建处处长、后勤管理处处长、图书馆馆长、信息管理中心主任为成员。
第三条 招标委员会的职权包括:
(一)研究确定我校招标工作的主要原则;
(二)审核确定重大项目、特殊项目、除一般招标条件以外的特殊条件设置或交易方式;
(三)审核确定重大项目的标书内容;
(四)研究确定校内专家库评标专家和招标代理机构;
(五)指导与协调校内各单位在招标工作中的责任落实。
第四条 招标委员会以会议的方式行使职权。凡涉及重大招标事项,应该以集体会议的方式决策。
会议的方式可以采用现场方式,也可以采用通讯方式举行。
第五条 招标委员会会议由招标委员会办公室发出通知,通知应该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事由、议题等。
第六条 招标委员会会议应该有超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对议题可以采用表决制或审议制。如果采用表决制,决议可采取书面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赞成票超过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议题方可通过。
第七条 招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委托非招标委员会成员参加会议。
第八条 招标委员会成员审议有关招标采购事项或政策时,应自觉维护学校利益。
第九条 每次招标委员会会议均应做会议记录,记录内容应该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会议议题、发言人主要观点、审议或表决结果。
第十条 预算采购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招标委员会根据项目归口情况组成审核小组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其中: 20万元至100万元(不含)之间的项目由招标办负责人主持招标文件审核会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审核小组组长,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主管招标工作的校领导主持招标文件审核会议、归口管理部门的主管校领导担任审核小组组长。
第十一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招标委员会。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招标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