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采购项目
验收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资〔2017〕4号
学校各单位: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学校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7年6月1日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保证学校项目建设的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采购项目验收是根据《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招标采购管理规定》采购并签订采购合同的项目,合同执行完毕后,依照合同进行的最终交付使用验收。
第三条 采购项目验收是项目建设的一个关键环节,是对合同履约质量的检验,各相关部门应积极维护学校利益,切实把好验收关。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二章 验收组织
第五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各类采购项目的验收组织工作。
第六条 资产管理处应根据项目类别及合同金额成立相应的验收工作小组,负责项目验收的具体事宜。
1.货物类项目
合同金额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验收工作小组成员由资产、财务、审计、监察及项目建设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关专家等人员组成;合同金额在50万元至150万元(不含)之间的项目,验收工作小组成员由资产、财务、审计、监察、项目建设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的处级人员、有关专家等人员组成;合同金额在1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验收小组成员由分管资产和项目归口单位的校领导,资产、财务、审计、监察及项目建设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有关专家等人员组成。
2.修缮工程类项目
合同金额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验收工作小组成员由资产、财务、审计、监察及项目建设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交付使用管理单位人员、有关专家等人员组成;合同金额在50万元至150万元(不含)之间的项目,验收工作小组成员由资产、财务、审计、监察、项目建设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的处级人员、交付使用管理单位人员、有关专家等人员组成;合同金额在1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验收小组成员由分管资产和项目归口单位的校领导,资产、财务、审计、监察及项目建设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交付使用管理单位人员、有关专家等人员组成。
3.基建工程类项目
合同金额在2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验收工作小组成员由资产、财务、审计、监察及项目建设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交付使用管理单位人员、有关专家等人员组成;合同金额在200万元至1000万元(不含)之间的项目,验收工作小组成员由资产、财务、审计、监察、项目建设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的处级人员、交付使用管理单位人员、有关专家等人员组成;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验收小组成员由分管资产和项目归口单位的校领导,资产、财务、审计、监察及项目建设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交付使用管理单位人员、有关专家等人员组成。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参与该项目采购活动的主要责任人不得作为验收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章 验收流程和依据
第八条 验收流程
初验。初验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初验时,大型、复杂或者技术性很强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验收合格。国家规定强制性检测的采购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国家认可专业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合格。
验收申请。初验合格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资产管理处提交采购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验收相关资料(初验报告、采购文件及附件、投标文件及附件、项目建设合同(含补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竣工图纸、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工程竣工质量评价报告、工程质量控制资料记录、第三方专业机构检测报告等)。
审核。资产管理处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进行审核。符合验收条件的,组织验收,不符合验收条件的,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补充有关资料,或退回验收申请,并说明理由。
验收。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采购项目,由资产管理处牵头成立项目验收小组,通知项目建设单位进行项目验收。
第九条 验收依据。验收依据包括合同、招投标文件、样品、产品说明书等。验收小组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验收。
第四章 分类验收程序
第十条 货物类采购项目验收程序:
1.资产处根据验收项目情况,组织成立验收小组,并通知小组成员进行现场验收。
2.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建设情况、设备运行情况、合同执行情况、初验结果进行汇报。
3.验收小组根据合同条款认真核对品牌、型号、配置、配件、产地、数量、服务内容和生产商等情况,现场检验设备运行状况和货物质量。
4.验收小组对验收情况进行商议,提出验收意见。
5.验收小组商议后,填写“郑州航院采购项目验收报告”(附件2),验收报告应包括“验收合格或不合格”字样,验收小组成员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工程类采购项目验收程序
1.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进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合同履约情况和工程建设各环节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严格验收。
2.资产处根据竣工验收情况,组织成立学校验收小组,并通知小组成员进行现场交付使用验收。
3.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情况、设备运行情况、合同执行情况、初验结果进行汇报。
4.验收小组对以下内容进行检查:
(1)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各项内容的完成情况;
(2)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和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3)检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工程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5)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6)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7)供电、供排水、通信、网络、卫生洁具等运行情况;
(8)消防工程(电梯工程)的检测、验收及运行情况;
(9)工完场清、施工单位临建和施工机具撤场等情况;
(10)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5.验收小组对验收情况进行商议,提出验收意见。
6.验收小组商议后,填写“郑州航院采购项目验收报告”(附件1),验收报告应包括“验收合格或不合格”字样,验收小组人员应当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服务类采购项目的验收参照货物类采购项目验收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验收报告一式四份,资产管理处、财务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各保存一份。
第五章 验收职责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相关人员职责:
1.验收人员应认真参与采购项目的验收。
2.验收人员必须按照合同验收,必要时参考采购(招标)文件、投标(报价)文件、各项承诺、合同要件、技术方案、配置型号等内容进行验收,不得私自改变验收标准,降低验收等级。
3.验收人员都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力。
4.验收人员应当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地独立提出验收意见并对自己的验收意见负责。
第十五条 验收人员在验收中发现有下列不符合合同约定情形的,应在验收报告书中注明违约情形,不予验收合格。
1.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或方式履约,提供的货物型号或配置不符合合同约定,缺少应有的配件、附件、材料,货物或工程的数量、质量、性能、功能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合同未约定的,按国家、行业有关标准或技术文件规定执行);
2.供应商在安装、调试等方面违反合同约定或服务规范要求的;
3.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 重大项目验收结束后,资产管理处应将验收结果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资产管理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与此办法相冲突的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 郑州航院采购项目验收申请表
2. 郑州航院采购项目验收报告
附件1
郑州航院采购项目验收申请表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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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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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总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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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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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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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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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验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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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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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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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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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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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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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口管理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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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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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郑州航院采购项目验收报告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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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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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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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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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总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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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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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与合同
内容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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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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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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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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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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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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