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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物资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05-20 00:00:00      点击:()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物资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物资设备的管理,保证教学、科研与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资设备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正确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通过综合管理,充分发挥设备的作用,保证教学、科研与生产的需要,不断提高投资效益。学院要在物资设备的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直至报废的全过程中,加强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使仪器设备在整个寿命周期中充分发挥效益。

    第三条 学校的物资设备均为学校的财产,要在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由一位院领导分管物资设备工作。资产管理处是全院物资设备供应管理的职能部门。各系(部、处)应有一名主任,各实验(科)室应有一名负责人,并配备财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的物资设备管理工作。各级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的稳定,必须调动时,要认真办好移交手续。对于在实验教学、实验技术研究与开发等方面取得的成果应予以承认和奖励;对一贯认真负责、遵守规章制度、爱护仪器设备、管理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不负责任,使国家财产受到损失的人员,应给予批评教育,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必要时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建立切实可行的物资设备购置和监督机制,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开展物资采购开作。
  购置的物资设备,经资产管理处办理验收手续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资产管理处要加强对物资的管理,严格出入账手续,做到帐物相符,合理发放。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事业经费、基建经费、科研经费、专项补助费、自留基金、外协收入以及其它经费购置的物资设备(包括捐赠或其它形式转入的物资设备)的管理。附属工厂可另行制定管理办法,接受学院资产管理处的指导。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资产管理处为学院资产管理机构,按国家教育部十六大类固定资产分类归口进行管理。逐步加强校内、外网络资源建设,实现各类数据网上传输,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对国有资产实施科学化管理。其主要任务是:
  1.根据上级和院领导的要求,编报本院物资设备的购置计划,并办理选型、订货、采购、验收、发放等项工作。
  2.对物资设备的资料建立档案,实施计算机管理。负责设备管理的统计与上报材料。
  3.组织由管理、使用、维修和档案部门人员参加的大型贵重、稀缺仪器设备的开箱验收工作以及进口设备的进货、商检、索赔等项工作。
  4.审批办理物资设备的发放、变更、调拨、租借、报废、报损和回收事宜。
  5.监督检查物资设备的安全使用情况。

    第七条 各系(部、处)、各实验(科)室,配备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担任财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物资设备的管理。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根据资产管理处的要求,负责申请、编报与汇总本单位的物资设备购置计划。
  2.建立本单位(系、部、处室)物资设备帐。保证帐、物、卡相符。
  3.负责本单位物资设备的领用、调拨、变更、借用、报废、报损等事宜的申办工作。
  4.参加资产管理处组织的大型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的开箱验收工作。
  5.参加物资设备管理的检查评比工作。

第三章 物资设备的分档与建帐

    第八条 凡单价在5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均为固定资产。学校建立固定资产总账,各系(部、处)及各实验(科)室亦应建立固定资产分户帐。

    第九条 凡单价不满500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为低值设备,系(部、处)及实验(科)室应建立低值设备分户帐。

    第十条 价值在5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但非独立使用,而为别的仪器设备配套使用的仪器设备,属附属设备或附件,应在固定资产的附件栏中记载。

    第十一条 价值在500元以上,能独立使用,但耐用期不能确保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属易耗品。

    第十二条 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以及单价虽不满10万元,但在国内比较稀缺的或经学院认定在教学、科研上具有关键性作用的均列为大型贵重、精密、稀缺仪器设备。由管理部门建立技术档案(常用技术资料可向使用单位提供复印件),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要按规定填写使用记录。

第四章 物资设备的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根据教学、科研与生产的需要和财力的可能,同时要考虑到使用技术水平、存放、安装等条件,使用单位或职能部门每年十月份提出下年度的设备购置计划,填写《郑航仪器设备申请单》,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购置理由选型论证、技术经济分析、安装使用条件、人员培训等,要组织有关专家评议审查,经主管院领导审核、报资产管理处汇总并筛选,呈院长审批后作为年度采购计划。

第十四条 各系部处所需教学、科研、维修等技术物资(即各种金属、非金属原料、燃料、试剂和其它低值易耗品)每年可编报两次,即5月份编制下半年的申请计划,十月份编制下年度上半年的申请计划,填写申购单,经系、部、处领导审核后报资产管理处。

    第十五条 计划外临时需要的一般性物资设备,由各系(部)、处领导签字后上报资产管理处,经批准后,安排临时采购订货;大型仪器设备,一般情况不允许报临时计划。凡未提出购置申请计划,自行购置的仪器设备,不予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十六条 各单位自制仪器设备,要事先提出自制设备计划,经有关领导批准,到资产管理处备案。自制设备验收合格后,由制造单位填写成本清单,记载所有材料、元器件、仪器设备等,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入账手续方能报销。

    第十七条 采购物资设备应按批准的计划执行,不得盲目采购。为使物资采购工作更加规范化,资产管理处将另定采购工作细则。

    第十八条 关于购买免税仪器设备的有关规定:

    1.为了发展我国科学教育事业,国家规定对学校进口教学、科研物品,可以申请免税。

    2.进口教学、科研物品,由学校统一凭申请表向海关申请办理。

    3.经批准免税进口的科教用品,不得移作他用,转让或者出售。

第五章 物资设备的技术管理

    第十九条 物资设备到货后,计划员在对计划、合同、发货票核对无误后采购员、库房保管员必要时请有关部门或技术人员共同开箱验收,对型号、规格、数量、附件数按技术资料逐项核对,并将我院统一编号牌胶帖在仪器设备上,开具验收单,建立物资设备帐卡,然后通知领用单位办理领用清点手续。对不合格产品计划员会同采购人员及时联系解决。

    第二十条 领用单位及时对物资设备进行技术验收,并认真填写技术验收报告单。发现问题后必须在一周内与物资环保科联系予以解决,否则造成损失后果自负。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自购的物资设备到货后应首先到资产管理处进行验收。填写帐卡所需要的数据。笨重仪器设备由保管员到现场验收,防止和实物不符现象发生。如没有资产管理处的验收签字,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 属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首先要交清建档资料,方能办理验收入账和报销手续,档案管理人员应参加建档仪器设备的开箱验收。

    第二十三条 验收从国外所订的议器设备必须在索赔期满前30天验收完毕。验收时必须有商检部门、物资管理部门、技术档案部门和使用部门要员到场,由事先组成的技术验收小组按程序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办理接收手续并签字,不合格者写出书面报告交资产管理处,以便与外商交涉或对外索赔。

    第二十四条 物资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岗位责任制,制定操作规程,使用和维修保养制度,大型仪器设备要有专人负责技术安全工作,并对该设备作使用记录。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拆改,如确需拆改时,应预先通过资产管理处履行审批手续,方能进行。

第六章 物资设备的经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系(部、处)各实验(科)室,必须建立物资设备帐,每学期对帐一次,做到帐、物相符,资产管理处每年检查一次。

    第二十七条 仪器设备是校有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为私有,根据实际需要资产管理处有权调配全院的仪器设备,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做到合理流动、资源共享。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鼓励积极开展对外服务,为国家多做贡献。详见《郑州航院实验室对外服务暂行管理规定》,对不按《规定》办理手续,私分钱款者,除没收全部收入上缴学院财务外,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校内各单位所办公司(商店),动用学校仪器设备用于经营者,必须经主管院长批审后,到资产管理处备案,并缴纳设备折旧费,收费标准参照《郑州航院实验室对外服务暂行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
    第三十条 校内各承包单位的仪器设备,按承包方案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工作,要定期检测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经常性的维修由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争取做到小修不出系、中修不出校、大修也应本着节约的原则,能在本市修理的不送到外地去修。详见《郑州航院仪器设备有偿维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章 仪器设备的借用、调拨

    第三十二条 在保证本单位使用的前提下,仪器设备可以向校内、外借用。
  1.为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效率,校内借用仪器设备原则上不收费,确要收费的由双方协商解决。所收费用上交学院财务处。

系内各实验室之间的借用由本系办理。系与系之间的借用要经资产管理处同,办理出借手续。
  2.校外单位借用仪器设备,必须出具单位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件,到资产管理处办理仪器设备外借单并交押金方可借出。借到校外的仪器设备应按原价每日收取折旧费0.03-0.05%。
  3.需从校外借用仪器设备者,统一由资产管理处办理手续,以便进行财务结算。
  4.借出、借进、归还仪器设备,均需双方当面验收、交接,并介绍或了解仪器设备性能、操作规程等。借用到期后,应及时归还,若有损坏,酌情处理。
  5.各单位借用的仪器设备,均由本单位财产管理员负责办理,任何人不得私自借出,违犯者要追究经办人责任。
  6.大型精密、贵重、稀缺设备,原则上不借往校外,确需借用时可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在校外使用手续。

第三十三条:要努力避免仪器设备的积压、浪费,各单位每年十一月份要对长期积压的仪器设备列出清单报资产管理处调剂,不得擅自调入调出。
  1.对多余的仪器设备,首先在校内调剂,由资产管理处办理“内部调拨”通知单。调出、调入单位凭单下账、上账。
  2.仪器设备调拨到校外,一律实行有偿调拨。经资产管理处同意,报主管院长批准,凭调拨单销账卡,并到财务处办理注销固定资产帐。

第八章 仪器设备的报废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正确掌握仪器设备的报废原则,凡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申请报废:
  1.仪器设备已达不到技术安全要求,造成严重公害。
  2.仪器设备超过使用年限,结构陈旧、精度低劣、耗能较大又不能改装利用。
  3.仪器设备确已丧失效能,无法修复,或者修理费用超过新购仪器设备的一半以上。
  4.仪器设备虽然能使用,但属于国家规定应淘汰产品。

    第三十五条 申请报废手续
  1.仪器设备所属单位提交报废申请,填写仪器设备报废单一式四份,填清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原值、院编号、质量情况和鉴定意见,系(部、处)、实验(科)室负责人、填表人签字后交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视情况办理报废手续。

   (1)单价在2万元以上的由主管院领导批准,必要时由主管领导提请院长审批;

   (2)单价在2万元以下的由物资主管处长批准。
  2.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统一由资产管理处回收,能够重新启用或者部分使用则应充分利用,确属不能利用者,由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纪委、审计等部门商定处理,并向院领导汇报。对价值较高的废旧设备的处理应以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回收款项统一交财务处,用于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维修。设备报废处理后,凭报废单到财务部门注销固定资产帐。报废单位凭报废单注销本单位帐,并保留原始凭证。
  3.已办报废的笨重仪器设备,或因资产管理处无库存放的仪器设备,可将设备放在原使用单位。原使用单位仍要代管,不得拆卸仪器设备部件,否则,将按拆卸毁坏程度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九章 仪器设备的丢失、损坏赔偿

第三十六条 为了贯彻勤俭办学方针,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避免损坏和丢失仪器设备,发生责任事故,下列情况之一而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失应予赔偿:
  1.凡因不注意保管,或不听从指挥,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而丢失或损坏仪器设备者;
  2.不遵守制度又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动、用、拆卸设备者;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未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设备者;
  4.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教师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或保管人员保管不当者;
  5.粗心大意、操作不慎、保管不慎及因其它主观原因造成设备的损坏、丢失者。

    第三十七条 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被窃要在三天内报告物资主管部门,不及时上报者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凡丢失计算器、电风扇、录音机、录像机、照相机、电视机、秒表等两用仪器要严格计价赔偿,对于其它仪器设备,要视该仪器的折旧程度、原价值、损坏原因进行赔偿。

    第三十八条 赔偿审批权限和手续
  单价在2万元以上的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单价在2万元以下的报物资主管处长批准。
  1.赔偿单位当事人填写“损坏、丢失报告单”一式四份,经有关人员签字,必要时可附报告或情况说明。
  2.带报告单到资产管理处办理赔偿手续,确定赔偿金额,到财务处交完款后,再到资产管理处注销账卡。

    第三十九条 赔偿费计算办法
赔偿原则上按原价扣除折旧费(10年直线折旧率10%)以后净值计算赔偿。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教学、科研、维修等所需技术物资的供应与管理,要执行《郑州航院器材供应管理办法》,注意节约,反对浪费,严格手续,妥善保管,合理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的有关规定相抵触,则按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资产管理处物资环保科。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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