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郑州航院修缮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院资字[2009]3号
学校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院基础服务设施修缮工程项目的管理,保证修缮工程的质量,规范修缮改造工程的预决算程序,现将《郑州航院维修缮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郑州航院修缮工程管理办法
二○○九年四月十日
主题词:修缮 项目管理 办法 通知
郑州航院党政办公室 2009年4月14日印发
附 件
郑州航院修缮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修缮工程管理,规范预决算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按期完成工程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修缮工程项目由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后勤服务总公司为修缮工程实施部门。
第三条 修缮工程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尽可能利用已有资源。
第二章 修缮工程的立项
第四条 修缮工程由使用部门在每年9月初提出申请,经论证后列入下一年预算。资产处会同后勤服务总公司实地察看,后勤服务总公司做出施工方案和项目预算,资产处组织进行工程立项论证。
第五条 学院成立立项论证小组,立项论证小组的成员包括主管领导、纪委、监察、审计室、财务处、资产处等部门的领导及有关人员参加。论证的内容包括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预算的合理性。根据学院资金情况,对项目的轻重缓急进行实施。资产管理处根据立项论证会的决定进行立项,由院领导审批。
第六条 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进行日常修缮,不进行立项,按资产管理处与后勤服务总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执行。
第七条 对紧急的修缮工程项目,经领导在修缮报告上签字同意后,可先施工后补办立项审批手续。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八条 后勤服务总公司对需要招标的工程应组织招标,招标情况报资产处备案。
第九条 工程施工中要严格按照已定的施工方案和内容进行施工,一般不允许增加工程内容和超出预算金额,如确需增加内容和预算金额10%以内,必须说明理由,经资产管理处同意后实施。较大工程变更需报有关院领导审批。否则学院不予办理工程结算。
第十条 资产管理处、审计室对工程施工中的主要材料进行监管,参与主要材料的采购,做到货比多家,选定物美价廉满足工程使用功能的材料。
由资产管理处、审计室认可的采购价格及数量在结算时方可计入造价中。
第十一条 施工方在施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资产管理处报告,资产管理处应及时派人到现场商定解决方案和办法后再进行施工。
第四章 验收、决算
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后,施工方应在10日内向资产管理处提供完备的验收资料(施工图纸等),由资产管理处、审计室、使用单位和施工方等共同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由资产管理处填写《修缮工程验收单》。
第十三条 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方应及时将竣工资料(决算书、竣工图纸、工程量计算式、主材发票等)一式二份报资产管理处进行初审后再由审计室终审,经校领导签字后由财务处付款。
第十四条 对在招投标中,以一次性总价包死和确定单价的工程,资产处按照合同中施工方的优惠承诺和标明的总价或单价写出结算报告由审计室终审,经校领导签字后由财务处付款。
对需要套用河南省发布的工程定额和有关计取费率文件的规定进行决算的工程,由审计室按照工程定额和有关取费文件计取各项费率进行决算。财务处根据审计结果支付工程款。
后勤服务总公司承担的工程,在决算时根据河南省发布的定额和有关文件,按最低一类工程费率标准下浮5%计取各项费用。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处依据审计室的审计结果为施工方办理工程结算。工程款支付按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对需要进行工程质量保修的项目,办理结算时须按规定留工程总价3~5﹪的质保金,质保期满合格后退还施工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