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院家具管理办法
院发字〔2006〕5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的家具资产管理,提高家具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保障教职工的工作与生活需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家具各类办公家具、教室家具、学生宿舍家具、单身教工宿舍家具、图书家具和其他一般家具。包括各种桌、椅、凳、柜、台、架等。
第三条 无论其经费来源是行政经费还是其他经费(含科研经费、专项经费、自筹资金购买或制做的家具),都属于学校的家具资产,均应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 资产管理处是家具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家具管理办法的制定及家具的计划、报批、采购、调配、验收、建账、报废处理等工作。
第五条 家具管理的原则为统筹配置、分级管理。
第二章 家具计划的制定、审批
第六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统一配置家具计划、招标采购、进货、验收、配置、使用、登记入账等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所需批量家具,须制定家具配置计划,经主管校领导批准(较大批量或预算资金较大者须由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由资产管理处购置。
第八条 各单位需增添零星家具,可向资产处提交配置申请,资产处负责汇总,经领导审查批准后配置或购置。由学校统一按某种标准配置的家具原则上不再增添。
第三章 家具采购
第九条 家具采购按照统一招标采购的原则进行。资产管理处按照已批准的采购计划确定采购方案,根据有关规定采用政府招标采购、学校招标采购或集体询价采购。
第十条 学校招标采购由资产管理处按照《郑州航院物资采购工作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用本单位经费购买或制做的各类家具,须到资产管理处房产科办理家具验收、建账、建卡手续。
第十二条 专用家具和特殊家具由使用单位配合资产处进行集体采购。
第四章 管理与维修
第十三条 学校家具实行“家具管理责任人”制度,家具管理责任人为各单位行政一把手,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家具购置计划、申报、分配、报废申请等。负责人可指定本单位一名工作人员为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家具的建账、核账、核实和日常管理。管理员工作变动时,须向接任的管理员交接家具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家具需要维修者,由使用单位向资产管理处发出书面维修通知,资产管理处安排维修工作。
第十五条 经资产管理处认可无法维修的家具,使用单位可向资产管理处申请更换。更换的新家具与旧家具不同类者,资产管理处和使用单位均须相应变更家具账目。
第十六条 闲置、淘汰、报废家具由各单位报请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予以回收,并核销账目。
第十七条 报废家具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办理手续,资产管理处提出处置意见,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批。残值入学校财务账。各使用单位不能自行处理报废家具。
第十八条 调离本校的教职工,所配家具退回资产管理处。应退家具灭失或损坏者,须作价赔偿。在本校工作调整,办公桌椅不再随迁,职务变动,可按职务级别增配家具,原家具资产管理处。
第十九条 离、退休人员在办理离退休手续后,由本人或单位的资产管理员交回所配家具并调账。
第二十条 各单位不得将本单位使用的家具擅自出租、转让或从事经营活动。闲置的家具要及时送交资产管理处,做调剂处理。
第二十一条 资产管理处每年或根据上级要求对家具清理清查。发现不明原因丢失者,当事人(使用人)应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落实不了责任人者,由单位赔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