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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招标采购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6-02 00:00:00      点击:()


 关于印发《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招标采购

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校资〔20173

 

学校各单位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招标采购管理规定(修订)》已经学校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7年6月1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招标采购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各类招标采购活动,加强我校招标采购工作的管理,推进招标采购内部控制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条例》、《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学校进行的招标和非招标采购活动,均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采购方式是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和服务定点、协议供货等。

公开招标,是指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网上商城采购,是指通过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平台,采购人按照网上商城采购规定,选择供应商进行网上采购的方式。

第三条 招标采购和校内其他采购方式应当严格按照学校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四条 招标采购与校内其他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采购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采购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标委员会,负责管理和指导学校招标采购工作。招标委员会由主管招标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由主管资产、财务、审计、监察、发规、教务、基建、后勤、科研、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图书、信息管理等工作的校领导任副主任,校招标管理办公室主任、监察处处长、审计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发展规划处处长、科研处处长、教务处处长、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处长、基建处处长、后勤管理处处长、图书馆馆长、信息管理中心主任为成员。招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标管理办公室。招标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研究确定我校招标工作的主要原则;

(二)审核确定重大项目、特殊项目除一般招标条件以外的特殊条件设置或交易方式;

(三)审核确定重大项目的标书内容;

(四)研究确定校内专家库评标专家和招标代理机构;

(五)指导与协调校内各单位在招标工作中的责任落实。

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在招标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学校各类招标采购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

(一)接受已立项项目的采购申请,审核招标采购项目所需资料。

(二)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办理招标采购报批手续。

(三)负责确定采购代理机构并签订项目委托代理协议。

(四)组织协调校内相关人员参与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评标工作。

(五)负责组织校内招标采购工作。

(六)负责组织校内招标文件的审定工作。

(七)办理进口产品免税等事宜。

(八) 组织招标采购项目的验收(验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九)及时发布各类采购信息、招标公告、中标公示信息等。

(十)组建学校“评标专家库”和“招标代理机构库”。

(十一)接受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活动的质疑和投诉。

(十)负责招标及其他采购工作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作为招标采购工作的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各类招标及其他采购的监督审核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监督招标采购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二)安排专人对招标采购事项进行监督审核。

(三)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在招标采购工作中履职和评标纪律执行情况。

(四)根据需要,参与对中标候选人的考察。

(五)监督项目合同履行和项目验收结项。

(六)监察处负责监督校内评标专家及招标代理机构的抽取或选定;受理与招标采购工作有关的投诉和举报。

(七)审计处负责审核公开招标的基建工程、修缮项目标书内容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及规范要求,标段划分是否合理,负责审核基建工程、修缮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

负责审核校内自行组织的基建工程、修缮项目招标形式及标书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及规范要求,标段划分是否合理,评标标准是否公正,评标办法是否合理,负责审核基建工程、修缮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

(八)财务处负责审核招标项目是否有明确的资金来源,审查用户单位经费支出项目是否列入当年度预算等。

校内各类招标及其他采购计划应当实行归口管理,归口部门负责采购范围如下:

(一)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主要负责教学、科研、电教多媒体等设备、物品等。

(二)基建处主要负责基建工程及大型修缮项目的环境评价、可行性论证和基建项目的勘探、设计、监理、施工、检测、设备采购等。

(三)后勤管理处主要负责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一般修缮、水电暖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及修缮、校园绿化、保洁、物业管理服务等。

(四)图书馆主要负责图书、期刊、电子资源等。

(五)信息管理中心主要负责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及维护等。

(六)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零星集中办公用具与设备的采购。

    (七)上述未涉及归口部门的采购项目,由需求单位自行负责。

第九条 项目单位及归口部门负责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提供完整的招标采购材料,并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采购项目的立项、论证、询价、审批等前期组织和准备工作。

(二)编制采购项目询价报告。

(三)负责组织招标文件和非招标采购文件的拟定,。

(四)采购项目含有进口产品的,或采购项目是单一来源的,须按规定要求报批的,项目单位或归口部门负责提供报批所需材料。

(五)负责采购项目资金的落实。

(六)负责招标和非招标采购技术答疑。

(七)参与校内标书审查、开标、评标、谈判、询价采购等招标采购过程。

(八)参与对投标人的资质审查和考察。

(九)参与合同洽谈、签署相关合同,并报招标办备案。

(十)负责协调和督促合同的正常履行。

(十一)负责提请采购项目验收,并负责对质量保证期内的项目运行及使用情况进行评价。

(十二)办理验收合格的采购项目的支付手续。

第十条 项目单位或归口部门应根据不同项目,向校招标办提供所需资料。具体要求见附件1

 

第三章  采购管理范围

第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进行基建或修缮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均适用于本规定。

第十二条 凡按照政府规定应该实行招标采购的货物、服务、基建工程及修缮项目,必须应按规定程序报批,根据审批意见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三条 对外经营合作的招标项目,预计招标金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招标文件审核前应将潜在投标人条件要求、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要求、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等内容进行公示,公开征询意见。

第十四条 预算采购金额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校招标办组织审计、监察、财务、项目单位及相关专家审定招标文件;预算采购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招标委员会根据项目归口情况组成审核小组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其中,预算采购金额在20万元至120万元(不含)之间的项目,由审核小组审定招标文件;预算采购金额在1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校长办公会审定招标文件;预算采购金额超过500万元的项目,签订合同之前,向党委会汇报招标采购过程。

第十五条 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本规定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管理。

 

第四章  采购管理程序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及归口部门进行项目立项、论证、落实项目经费,经学校批准后,项目单位及归口部门将招标采购计划报招标办,由招标办组织实施招标采购。

第十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经河南省财政厅审批后,依据审批意见开展委托代理采购或自行组织采购活动;属于非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由学校招标办自行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招标文件由项目单位及归口部门会同招标办共同制作,并提请党政办公室交由校法律顾问审核。

第十九条 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项目,由招标办组织协调监督部门、项目单位、归口部门人员和校内专家参加开标、评标。

招标办会同监督部门、项目单位及归口部门对评标结果予以确认或不确认。

第二十条 学校自行组织的各种采购活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具体程序见附件2

第二十一条 加强零星采购工作的计划性,校内各单位应定期集中、汇总零星采购计划,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保证各项采购工作按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 在校内自行组织采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办根据评标小组(或采购小组)意见宣布暂缓评标或废标,在核实情况后决定是否继续评标或重新招标。

(一)到会投标商家或经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有效投标商家少于3家;

(二)招标项目的图纸或技术资料不准确,足以实质影响招标结果,不能达到采购目的或可能给学校造成重大风险或损失的;

(三)所有报价均超出有效报价允许的浮动范围,或投标商家报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格;

(四)投标商家有串标、陪标、围标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其他足以影响采购活动公正性、合理性行为的;

(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或暂缓采购活动后,招标办应当以适当方式将其理由通知所有响应商家。

第二十三条 凡经本规定确定程序进行的采购项目,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期满,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书面合同。中标、成交商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签订合同,或中标、成交商家自动放弃中标、成交结果的,招标办可取消原中标、成交商家的资格,按顺序递延确定新的中标、成交商家。

第二十四条 招标活动中形成的政府采购申请表、审批表,招标或谈判文件、投标或响应谈判文件、评标或谈判记录等材料是重要的法律文书,招标办负有收集、保存和归档的责任。招标办应根据学校档案管理的要求,每年按时移交档案馆归档。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校招标采购及其他采购工作应当接受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学校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举报和投诉。招标办及相关部门应向学校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事项必须保密:

(一)开标前的评标参评人员名单。

(二)评标的过程。

(三)投标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七条 与投标商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招标项目的评标小组。

第二十八条 参与招标及其他采购工作的所有单位和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下列行为:

(一)将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应招标采购而未招标采购的项目,归口部门或用户单位擅自实施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商家,对潜在投标商家给予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商家之间竞争,或者指定供应商或施工单位的。

(四)招标项目当事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商家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按照推荐的中标候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商家或不与中标、成交商家签订合同的。

(六)不按照招标或谈判文件和中标、成交商家的投标文件确定的内容签订合同,或与中标、成交商家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损害学校利益的。

(七)与投标商家恶意串通、泄露招标秘密,影响招标公平竞争的。

(八)招标及相关考察活动中接受吃请,收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九)招标采购活动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其他影响招标采购工作的行为。

凡违反以上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由学校给予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乃至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学校纪委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九八条 学校下属独立法人实体,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招标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招标采购项目分类所需材料明细

2.学校自行组织采购活动实施程序

 

 

 

 

 

 

附件1

招标采购项目分类所需材料明细

 

一、基建、修缮工程施工招标需要提供资料

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2.资金来源(年度预算)及落实证明;

3.招标方案(包括招标方式,招标时间,招标范围,是否专业分包,是否甲供、材料、设备、构配件,预算或招标控制价,是否需要对投标人进行考察,对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等);

4.招标文件(主要内容: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概况(项目名称、内容、规模、资金来源、招标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及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要求,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合同主要条款,对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担保方式要求,现场踏勘、答疑的时间、地点,投标文件(包括商务标、技术标)的编制依据和要求,开标时间、地点和方式,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提供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技术要求,定标原则等)及合同文本;

5.需经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及其电子版;

6.对投标人考察报告(如考察);

7.政府有关招标工程的许可文件或证书(如果有);

8.需要询价的材料、设备、构配件、小额零星工程等的询价报告(主要包括:询价人员,材料、设备、构配件名称、采购数量、规格型号、技术要求,小额零星工程的工作内容、工程量,报价,付款条件,生产商或供应商的名称、联系方式、地址、联系人,交货时间、交货方式与地点,报价及其有效期限,售后服务与保证期限要求,询价的生产商或供应商数等);

9.暂估价项目的确定原则及情况说明(如有);

10.暂列金额的确定原则及情况说明(如有);

11.总承包服务费和施工配合费的确定原则及情况说明(如有);

12.风险因素、风险费的确定原则及情况说明;

13.有关审计资料;

14.其他需要的资料。

二、勘察、设计招标需要提供资料

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2.资金来源(年度预算)及落实证明;

3.招标方案(包括招标方式,招标时间,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勘察设计范围,对勘察设计进度、阶段和深度要求,预算或招标控制价,是否需要对投标人进行考察,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勘察设计费支付方式,对建设单位配合要求等);

4.勘察设计要求或任务书;

5.招标文件(主要内容: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合同相关文件格式,技术标准及工作要求,勘察设计基础资料,投标文件格式,对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投标报价要求,资格审查,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定标原则等及合同文本);

6.勘察设计招标预算或控制价的确定依据、询价报告;

7.其他需要的资料。

三、造价、咨询、施工监理招标需要提供资料

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2.资金来源(年度预算)及落实证明;

3.招标方案(包括招标方式,招标时间,对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招标范围,预算或招标控制价或控制费率,是否需要对投标人进行考察等);

4.招标文件(主要内容: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总则、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编制、投标文件的提交、开标、评标、定标、授予合同、监督等),评标标准与办法,定标原则,合同条款及格式,适用的法规与技术标准, 技术图纸与资料,投标文件格式等及合同文本);

5.造价、咨询、施工监理招标预算或控制价或控制费率的确定依据和询价报告;

6.其他需要的资料。

 四、货物类招标需要提供的资料

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2.资金来源(年度预算)及落实证明;

3.招标方案(包括招标方式,招标时间,对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招标范围,预算或招标控制价,是否需要对投标人进行考察等);

4.招标文件主要内容:

  1)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2)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3)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4)招标项目的技术参数、规格、功能要求、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5)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文本;

6)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7)制定符合国家法规的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使用综合打分法时,其分值构成为:报价分、技术功能分、商务分。设置技术功能分时对不满足技术指标项应设置扣分、※号扣分。商务部分分值构成主要为:服务、业绩、信誉、售后保障、总体评价等;

8)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9)其他事项:包括招标的内容、具体规格、技术参数、对投标文件的要求、服务、培训、质保、售后服务要求;

5.询价报告;

6.超过十万元的单台套设备须填写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有进口产品项目须按政府采购要求提供进口产品论证报告,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须按政府采购要求提供论证单一来源论证报告;

7.其他需要的资料。

五、服务类项目招标需要提供的资料

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2.资金来源(年度预算)及落实证明;

3.招标方案(包括招标方式,招标时间,对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招标范围,预算或招标控制价,是否需要对投标人进行考察等);

4.招标文件

除填写货物类19条有关内容外,还应包括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要求、期限、服务人员年龄培训执证要求、员工住宿要求、办公、值班场所要求等。

5.询价报告;

6.其他需要的资料;

7.合同文本。

六、软件类项目招标需要提供的资料

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2.资金来源(年度预算)及落实证明;

3.招标方案:(包括招标方式,招标时间,对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招标范围,预算或招标控制价,是否需要对投标人进行考察等);

4. 招标文件主要内容:

除填写货物类19条内容有关内容外,还应包括:特殊条款要求、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系统构架、模块功能、运行环境、权限管理、实现后的效果、实施要求、实施周期、运算速度、软件运用培训等等)、技术偏离表格式、投标分项报价表格式、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

5.询价报告;

6.其他需要的资料;

7.合同文本。

 

 

 

 

 

 

 

 

 

 

 

 

 

 

附件2

学校自行组织采购活动实施程序

 

一、公开招标采购实施程序

(一)招标办发布采购公告。

(二)对响应商家资格进行预审,确定是否接受响应报名。

(三)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开标、评标。

学校开标会议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邀请所有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商家代表参加。如有变动,应提前通知所有投标商家。开标会议由招标办主持。开标程序如下:

1. 投标人签到;

2. 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

3. 宣布监标、唱标及记录人员名单和会议纪律;

4. 由投标商家代表当众检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宣布检查结果;

5. 唱标后,投标商家对唱标无异议后离场;

6. 宣布评标纪律,评标小组开始评标。

(四)评标工作由评标小组负责。评标程序如下:

1. 初评。评标小组对投标单位的资质、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商家是否具有投标资格,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

2. 澄清。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商家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出书面澄清或说明,并由其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 详评。评标小组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对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4. 评标小组签署并提交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5. 招标办审定中标供应商(必要时,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前,由招标办组织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特殊项目或重大项目,报学校领导研究审定。

6. 评标结束后,样品由用户单位封存。

(五)招标办发布招标采购结果公示,公示结束后,若无异议,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邀请招标采购实施程序

采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价格低廉的基础上进行。其他采购程序参照公开招标采购程序。

三、竞争性谈判实施程序

(一)招标办组织项目单位及归口部门、监督部门、评标专家组成谈判小组。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参加谈判的商家名单。参照公开招标程序,确定不少于三个商家参加谈判。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每个商家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向其他商家透露与谈判有关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商家,并作好记录。

(五)推荐候选商家。谈判结束时,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商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商家。谈判后,签署并提交谈判报告,推荐候选商家。

(六)招标办会同项目单位或归口部门审定或报学校领导审定成交供应商。

四、单一来源采购实施程序

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其采购程序参照竞争性谈判程序。

五、询价采购实施程序

(一)招标办组织项目单位及归口部门、监督部门、有关专家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应当事先明确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二)制定询价文件。询价文件应当明确询价要求、询价内容、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被询价商家名单。参照竞谈程序,确定被询价的不少于三家的商家名单,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

(四)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商家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五)确定成交候选商家。询价小组根据符合项目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候选商家。询价后,询价小组签署并提交询价报告,推荐候选商家。

(六)招标办会同项目单位或归口部门审定或报学校领导审定成交供应商。

六、网上商城采购实施程序

(一)招标办根据项目单位的采购项目数量、价格构成等事项,在网上商城选择商品及供应商。

(二)确定成交商家。招标办根据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等情况综合比较后选定成交商家直接在网上商城下单采购。

网上商城无法采购的,应当按照招标采购管理规定确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价格低廉的基础上进行。其采购程序参照《郑州航院货物、服务询价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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